這個問題非常關鍵,也常被傳統觀念誤導。我先給您最清楚的結論,再分層說明,語氣理性、溫和,也很適合整理給家族後代參考。
嫁出去的女兒,對自己的父母「仍然有法定扶養義務」。
✔️ 結婚不會消滅女兒的扶養責任
✔️ 嫁出去 ≠ 不再是子女
✔️ 這是法律明文,不是道德期待
在台灣(中華民國民法):
父母 ↔ 子女 之間
→ 互負扶養義務
📌 法律不分性別、不分是否出嫁、不分是否同住。
兒子 ✔️ 有扶養義務
未婚女兒 ✔️ 有
已婚女兒 ✔️ 仍然有
👉 婚姻狀態不影響扶養義務。
這是傳統父系制度的觀念殘留,不是法律。
女兒「從夫居」
香火、財產以父系為主
娘家被視為「外家」
👉 這些觀念已不符合現代法律與性別平權
所有子女均有扶養責任
不因性別、婚姻狀態而免除
依能力分擔
經濟能力
距離與時間
身心狀況
不把責任轉嫁給配偶
女兒負責 → 不是女婿的法律責任
但配偶若協助 → 屬情分
👉 法律上:
女兒 → 扶養「自己的父母」
丈夫 → 扶養「他的父母」
✔️ 彼此各自負責,不衝突
❌ 沒有法定義務
✔️ 協助屬於情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