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對媳婦而言,
照顧「自己的父母」是責任,
照顧「公公婆婆」是情分。
在責任與情分之間,
責任本來就應優先。**
這不是偏心,也不是不孝,
而是法律、倫理與現代家庭角色的合理分工。
對自己的父母:有扶養義務
對公公婆婆:沒有扶養義務
👉 這是法律明文,不是個人選擇。
因此:
當時間、體力、金錢有限時
媳婦優先照顧娘家父母,是合法、合理、正當的
結婚,不是把一個人的責任「移交」給另一個家庭。
女兒結婚
→ 仍是父母的子女
兒子結婚
→ 仍是父母的子女
📌 誰的父母,誰負責
📌 配偶的幫忙,是加分,不是本分
答案其實很簡單:
公公婆婆,主要應由「他們的子女」負責。
也就是:
兒子 → 負責自己的父母
媳婦 → 可協助,但不是主責
👉 若反過來要求媳婦犧牲娘家父母,
那是責任錯置。
這來自傳統父系社會的殘留觀念:
嫁出去「變成夫家的人」
要「替丈夫盡孝」
娘家被視為次要
📌 但這些觀念:
不符合法律
不符合性別平權
也不符合現代家庭實況
這裡要說一句很重要、也很溫柔的話:
媳婦照顧娘家父母,
不是比較愛他們,
而是那是她不能不做的責任。
而照顧公公婆婆:
若出於感情 → 值得感謝
若被強迫 → 容易變成怨
責任不完成,談不上情分;
情分不能凌駕責任。
本家族理解,
每位成員皆應優先履行
對自身父母之扶養責任。
配偶若能協助照顧對方父母,
屬情分與善意,
家族深表感謝,
但不以此作為要求或評價標準。
各自盡責,彼此尊重,
方能長久和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