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個問題一定要說清楚,因為它常被誤解、也常成為家庭壓力來源。
我先給您明確結論,再分「法律/倫理/實務」說明。
媳婦「沒有」對公公、婆婆的法定撫養義務。
在台灣(中華民國法律):
❌ 法律沒有規定媳婦必須撫養公婆
❌ 不扶養 不違法
❌ 不會因此被告、被罰、被取消任何權利
👉 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,只有「子女」本人。
父母 ←→ 子女
祖父母 ←→ 孫子女(特定情況)
👉 媳婦、女婿「不在名單內」
公公婆婆老了
依法應該負責的是「兒子/女兒」
不是媳婦
📌 即使同住、即使結婚多年,法律關係不會改變。
因為這是傳統文化期待,不是法律責任。
-「嫁進來就是一家人」
-「媳婦要替夫盡孝」
-「我們當年也是這樣」
👉 這些是道德期待或習俗,不是強制義務
出於感情幫忙照顧
協助生活起居
在能力範圍內付出
👉 這叫 情分、善意、選擇
被命令一定要照顧
被指責「不孝」
被當成主要照顧者
被情緒勒索:「你不顧我們,會有報應」
👉 這些都不合理,也不正當
是兒子,而不是媳婦。
承擔主要撫養責任
協調資源(經濟、照護、長照)
不把責任「外包」給太太
對父母與配偶劃清界線
📌 很多「媳婦被壓垮」的家庭,
真正問題在於 兒子缺位。
撫養是法律義務,
不是婚姻附帶條件。
本家族理解撫養父母,
依法為子女之責任。
配偶若出於感情協助,
心意可貴,
但非其法定義務。
不以道德壓力取代法律責任,
方能維持家庭尊重與和諧。